第一条 为加快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推动我省数字广告产业集聚,提升广告产业整体能级,推进数字广告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关于推进我省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广告产业稳进提质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是经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具有功能完善的数字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配套服务完善,对全省或区域性数字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数字广告产业园区,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培育认定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履行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培育和申报工作,对辖区内的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及培育对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建立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培育机制,支持已有的传统广告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向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提升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联合申报、共同创建,不断提高广告产业层次,扶持入驻企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广告产业数字化新生态。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引导全省园区实现差异化发展,立足各地实际情况和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各地独特的资源禀赋,促进数字广告与当地支柱产业深度融合,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格局。
第八条 鼓励园区及入驻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创新驱动投入,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数字广告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发展人才的扶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建设创新型园区。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全省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二)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符合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及功能布局,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内未发生逃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和运营;
(五)园区以数字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园区企业中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及新媒体、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品牌策划、直播营销、影视动漫、电竞游戏、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数字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
(六)园区数字广告经营额、交易额等在全省或全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位,数字广告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具有一批高成长的数字广告企业,园区年营收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亿元,其中广告及相关产业年营收不少于10亿元;
(七)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区域内的数字广告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形象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八)园区内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近两年内未发生严重广告导向风险事件、未发生严重广告违法舆情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
(九)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数字广告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有关规定;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认定标准》规定的约束性条件。
第十条 申请建设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设区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以文件形式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园区管理机构登记或者设立文件。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市或县(市、区)政府签署的设立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批复;
(三)规划、建设等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园区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
(五)园区内数字广告企业和广告直接关联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并提供园区入驻广告企业和直接关联企业名册;
(六)《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认定标准》涉及的约束性指标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评估提出拟认定的园区,在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反对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
未经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对被认定为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支持其申请省有关部门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入驻园区的数字广告企业及相关联企业用足用好各级政府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表》和培育指导园区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园区上年度的产业发展、成果转化和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涉及评估考核、行政约谈、限期整改、撤销认定等事项,参照《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