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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11 15 :20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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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金华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用地布局,不断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通过3至5年努力,全市向存量要发展空间观念牢固树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健全完善,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存量低效用地规模明显减少,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量每年下降5%以上,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协调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再开发,增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动力。

 

(二)坚持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以稳企赋能增效为工作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实现和谐开发、有序推进。

(三)坚持因企制宜,分类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分类处置,重点聚焦破解当前低效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四)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为积极稳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各地可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工作思路,选择合适片区或单元先行开展试点,积累整治经验,及时总结提升,梯次有序推进,为高水平开展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打好基础。

三、工作举措

结合我市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协商收回、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提高容积率、提高亩均效益、建设用地复垦、全域土地整治等方式,全面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一)把握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低效用地是经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老小区、老工业区、空心村等;低于有关土地使用标准,或未达到土地供应时约定的开发利用程度,或经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认定为低效的建设用地,可列入低效用地范围。

(二)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底数。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低效用地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详细评价等工作,细化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全面摸清低效用地类型、权属、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强度、用地效益等情况。要将低效用地地块逐宗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国土空间规划图上,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要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充分应用最新土地调查成果,高水平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三)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对收回、收购低效用地用于再开发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一定奖励。对政府收回工业用地后不改变用途重新出让的土地,参照有关政策执行。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的机制。

(四)鼓励用地企业内部挖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经批准实施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进行集中改造开发。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五)有序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有序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可选择现状产业发展滞后、建筑质量较差、开发强度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用地面积一般在30公顷以上的工业区,综合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开发模式,进行集中连片改造,高标准建设产业空间,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空间,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先行示范样本。

(六)加快推进低效用地流转。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场所,搭建统一交易平台,鼓励工业用地合理流转,简化工业用地转让流程。招商部门应将开发低效工业企业用地纳入招商范畴,发挥政府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优质企业投资入股、兼并重组、转让收购等实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对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五年过渡期政策。

(七)深化“标准地”改革。对协商收回和收购收储的低效工业用地,重新挂牌时实行“标准地”出让。进一步明确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继续压实工业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对开竣工时间、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理、投资强度、用地复核验收等加强督促检查。

(八)完善差别化资源配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用地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项目用地进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资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九)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再开发价值不高的低效建设用地允许复耕盘活。鼓励美丽城镇建设乡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腾退的低效建设用地,在保障项目区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前提下,可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乡村自我造血功能。鼓励村集体和个人以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整治,分享收益。允许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有效流转,优先用于美丽城镇建设。对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用于道路、公园与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支持。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落实和通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担负起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主体责任,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强化责任落实。

 

(二)严格监督管理。将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和季度“晒拼创”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体系。制定完善社会监督、组织约谈、部门联合督查等机制。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开发改造方案审核报批,严格批后监管,防止再开发过程中出现新的低效用地。强化监督管理,对再开发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严防“权力寻租”。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加大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宣传。注重正面引导,及时宣传示范典型,激发权利人主动性和自觉性,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强有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金华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

金华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亩均论英雄”改革和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部署,有力推进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土地资源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市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和规模。2021年至2023年,按年度市区实际土地出让金收入的0.5% 计提作为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市区各主体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及考核奖励。

第三条 指标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市区增存挂奖励指标按照市级提留、区级返还、市下达盘活存量任务完成率三项因素3:5:2比例确定。

第四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考核主体。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列入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考核范围。金华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列入考核,其中罗店镇纳入婺城区考核,赤松镇纳入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考核。

第五条  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资金发放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六条  低效用地专项资金使用按照3:3:4比例配置,即30%用于市区各主体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经费补助、30%用于季度晒拼奖励、40%用于年度考核奖励。

用于各主体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经费,按照各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任务比重进行计算,每半年兑付一次,上半年在4月初兑付,下半年在9月初兑付。

季度晒拼奖励和年度考核奖励根据结果进行,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区所得的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资金可用于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奖励或补助,也可用于低效用地收回、收购。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计提和奖励资金发放的核拨。

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下达年度任务,做好季度晒拼和年度工作考核,研究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