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15 09 :07 来源: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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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婺城区、金东区、磐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

  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评价对象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列入评价。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 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亩以上的企业;

  2. 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企业(包括租用生产用房的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评价范围,开展园区、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评价。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规范综合评价有关事项

  合理设置指标权重,规上工业企业的单项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35%,其中:亩均税收一般权重30%—35%,亩均增加值一般权重20%—25%,其余四项指标一般权重各10%左右。

  各区可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评价行业,提高评价标准,实施综合评价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为确保市区统一平衡,各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比例必须符合要求(详见附件1)。市区上一评价年度企业亩均税收或亩均税收增速排名第一的,A档规模以上企业占比可提升至22%,两项指标均为第一名的可提升至23%。

  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列为A类。企业登记工业用地面积超过20亩,且在评价年度前3年均未上规的企业,原则上直接列为D类。

  市区企业投资的工业“标准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指标的履约情况纳入评价体系。根据履约情况,对基础评价的结果通过提档、降档等措施予以特别调整,确定最终评价等级。

  四、数据审核及动态管理

  以各区为主体,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分类分档、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报送、提供、核实等工作。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各区政府审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五、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推动各区在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A档企业的正向激励,帮扶提升B、C档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各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抓好政策落地。市亩均办要指导各地工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政策的实施,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两类企业不予减免。

  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其中A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B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按照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待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差别化人才奖励政策,对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30—40万元、40(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A类企业2%、3%、4%比例给予奖励,B类企业按1.6%、2.4%、3.2%比例给予奖励。

  六、其他

  从2019评价年度开始,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由各区制定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自行组织实施。金磐扶贫开发区域内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由磐安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各区可结合实际,对2020评价年度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报市经信局备案。

  自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停止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省出台的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市经信局可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