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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发布日期: 2014-12-05 15 :10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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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3〕10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区工商部门注册、依法纳税、上报统计数据,经认定的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经贸活动的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网络经济企业。

  第三条市、区财政应将网络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网络经济企业发展。网络经济发展扶持资金除评选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所享受的政策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第四条网络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盘活存量资源;

  (二)企业房租补贴;

  (三)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

  (四)初创企业的奖励;

  (五)产业链招商的奖励;

  (六)投资机构的奖励;

  (七)网络经济公共服务的补助;

  (八)提升创新能力的补助;

  (九)人才培训的补助;

  (十)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十一)其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补助。

  第二章奖励、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核的企业。

  (二)上述企业从存量资源投入使用年度起,5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50%;同时,其地方财政贡献额(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用于网络经济面积占比标准奖励给业主。

  第六条企业房租补贴的标准和条件:

  对新引进和培育的网络经济企业,自成立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3年的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仅限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房租补贴。

  (一)申请补贴的网络经济企业应纳入园区管理,且其租用房产在经批准的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或列入市区年度盘活存量房产计划范围。

  (二)综合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和就业人员规模两个因素,按一定的评分办法核定网络经济企业办公用房补助面积标准,人均办公用房面积控制在8-15平方米。

  电子商务企业,按办公用房面积1:4比例核定配套仓储用房面积标准。

  企业实际租用面积高于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的,按核定面积标准给予补助;低于补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给予补助。

  (三)自2014年起,由市网络经济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按不同区域出台办公和仓储用房的房租指导价。

  企业实际房租用价格高于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给予补助;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房租价格给予补助。

  第七条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年纳税额200—1000万元(含)、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网络经济企业,5年内分别按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基数的40%、50%、60%标准予以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环比增长15%(含)以下的,60%奖励给企业;环比增长15-25%的,70%奖励给企业;环比增长25%以上的,80%奖励给企业。

  (二)对获得国家部委、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网络经济企业高管人员按地方财政贡献额标准予以奖励。

  从市外引进和本地企业培养(在企业服务5年以上)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副总以上及技术总监)和技术人才(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按企业年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1人的比例确定的奖励对象,其上缴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第八条初创企业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新办的网络经济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50%予以奖励。

  (二)各区自建或引进投资商建设网络经济孵化器(加速器),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核后,从孵化器(加速器)建成投入使用年度起,5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50%,用于资助网络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

  第九条产业链招商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资源占用少的网络经济企业,在市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营后,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80%予以奖励。“一企一策”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

  第十条投资机构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市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参与市区网络经济企业战略投资的,5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标准予以奖励;对上述机构参与市区网络经济企业战略投资的,正常退出时在本地缴纳所得税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网络经济公共服务的补助标准和条件:

  (一)网络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服务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网络经济企业提供软件开发、娱乐平台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机构,提供信用认证、创业服务、代理服务等服务平台,以及为广大中小网络经济企业提供双回路供电、智能园区、宽带网络通道等服务的园区。

  (二)适用于经市网络经济局、市财政局认定,非市区国有控股公司新建的网络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补贴项目必须是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项目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的购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提升创新能力的补助标准和条件:

  (一)研发费用补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工资额占比不超过50%);

  2、项目经市网络经济局备案,且取得著作权或专利证书。

  3、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专账管理,能够合理分摊和归集各项研发支出,准确计算研究开发的实际发生额。

  (二)重点项目配套: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并获得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规定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资质认证补助:对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证予以一定补助。

  1.首次通过“双软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2.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予以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网络企业首次通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1级认证的,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分别予以15万元的一 次性补助。

  5、首次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级A级的网络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每项第三方资质认证补助额不超过实际费用发生额,单个企业第三方资质认证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人才培训的补助标准和条件:

  (一)经认定的人才培训机构,每年两次定期向市网络经济局报送半年度网络经济人才培训计划,经市网络经济局审核批准后,由认定的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对培训学员取得国家或省级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市区网络经济企业就业的,按实际培训和技能鉴定费用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二)对网络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每人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

  第十四条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标准和条件:

  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在市区创办网络经济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在市区落地的网络经济项目,经认定后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投身金华网络经济,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市区落地的网络经济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其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和条件:

  (一)服务器托管和宽带使用费补助:对纳入园区管理的网络经济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实际发生费用10万元以上(含)的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规定比例分担;1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自行补助。

  (二)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费补助:鼓励市级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网络经济企业到国内外发达地区参展,或在市区举办网络经济高层次论坛等各类活动的。对于经批准同意举办的展会和活动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1、每年市级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编制次年的参展、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网络经济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活动,财政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2、参展企业的展会费按市区统一的企业境内外参展补助标准执行。

  3、单个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四)对传统企业自建电子商务营销平台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营销活动,并将电子商务业务分离、设立电子商务法人机构的,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政策。

  第十六条资金申报、审拨程序

  (一)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由市网络经济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凡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由区网络经济局和区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网络经济局和市财政局。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或资助,已享受其它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用房租赁费用正式票据复印件。经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4. 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备案书,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5、按投资额计奖的项目应提供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竣工决算报告。

  6.企业劳动年检报表、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清单。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拨程序:市财政局和市网络经济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在市网络经济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和市网络经济局联合下文,市、区财政局按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下拨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除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由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再次申报补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有关市区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贴、网络经济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管理、研发类项目管理、网络经济培训机构认定、高校教师和大学生网络经济创业项目评审等管理办法,由市网络经济局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网络经济特殊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网络经济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负责奖励资助政策的兑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网络经济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