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建议文中提及的“浙商创业创新项目”都改为“浙商回归引进项目”。
根据市领导要求,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完成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配套政策的发文程序(政策需经分管市长审阅同意)。正式发文后抄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办)。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市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建议在相应条款后备注相关政策的具体奖励扶持标准,以作汇编用。
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建议在贵单位政策中增加“对于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浙商回归引进重大项目和总部企业的负责人子女就学要给予照顾,并明确责任服务处室受理。”的条款。
根据市领导要求,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完成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配套政策的发文程序(政策需经分管市长审阅同意)。正式发文后抄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办)。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市国土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现就有关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1.建议文中提及的“浙商创业创新项目及浙商回归项目”都改为“浙商回归引进项目”。
2.第1大点的第2小点“保障重大项目用地”中,原文“对经市政府确认的浙商回归引进重大项目,且项目总投资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或注册资本达2.5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参考省里文件建议改为“对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浙商回归引进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注册资本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
3.建议增加关于针对省里提出的“提前预支次年用地指标”的政策条款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的条款。
4.贵单位已在优化审批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建议进一步细化,如已专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可作为附件提供。
5.进一步明确对专项用地指标奖励的具体奖励额度和办法。
6.建议按发文要求完善发文格式。
根据市领导要求,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完成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配套政策的发文程序(政策需经分管市长审阅同意)。正式发文后抄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办)。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现就有关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1.建议增加“浙商出入境管理便利化”的政策内容。
2.建议明确消防、道路通行等审批方面的服务优化措施。
3.第1条“凡取得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浙商,可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删去后面一个“等”字。
4.建议按发文要求完善发文格式。
根据市领导要求,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完成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配套政策的发文程序(政策需经分管市长审阅同意)。正式发文后抄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办)。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现就有关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1.建议文件标题中的“十大产业”改为“重点产业”,全文同。
2.第1条内容建议具体化,最后一句“并给以相应的资助”改为“并给予相应的资助”。
3.第1条“鼓励和支持浙商独立或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大企业大集团在杭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议改为“鼓励和支持浙商单独或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大企业大集团合作在杭建立重点实验室……”。
4.第6条中“经批准,参与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和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积极开展…..”,建议改为“经批准后,允许浙商参与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和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积极开展…..”。
5.建议按发文要求完善发文格式。
根据市领导要求,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完成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配套政策的发文程序(政策需经分管市长审阅同意)。正式发文后抄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办)。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建议进一步明确文中提及的奖励和资助政策的具体奖励扶持额度或标准。
根据市领导要求,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完成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配套政策的发文程序(政策需经分管市长审阅同意)。正式发文后抄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办)。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市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建议贵单位提供相关优化管理服务类的政策文件(例如贵局下发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等),以作汇编用。
根据市领导要求,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完成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配套政策的发文程序(政策需经分管市长审阅同意)。正式发文后抄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办)。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市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贵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讨论,建议文中第1段第4行“支持浙商来杭创业创新”删去。
根据市领导要求,请贵单位于4月20日前完成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配套政策的发文程序(政策需经分管市长审阅同意)。正式发文后抄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办)。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5178249。
特此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